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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琶洲国际会展中心 2024年9月4-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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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化妆品经营监管问题及对策

日期:2022-01-04 10:13:32

  近年来,化妆品行业获得了蓬勃发展。化妆品由少数人的奢侈品变成了大部分人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快速消费品。随着化妆品市场不断成熟,伴随而来的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问题时有发生,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结合日常执法检查经验,对化妆品监管中存在的一些典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为进一步加强县级化妆品经营监管提供参考。
 
 
当前基层化妆品经营监管存在的问题
 
  化妆品经营品种主体多元化,监管难以全面覆盖。一方面,化妆品种类纷繁多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对化妆品进行了界定,“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化妆品的涵盖范围很广,其包含了美容护肤、祛斑防晒、彩妆美甲、牙膏等产品。另一方面,化妆品经营主体多元化,比如个体小商户、化妆品专营店、大型商场超市、美容美发店以及宾馆酒店等等,使得监管往往顾此失彼。此外,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天猫京东、微商代购、网络直播等电商模式不断涌现,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从网上渠道购买化妆品,也给化妆品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和挑战。
 
 
  化妆品从业人员素质偏低,法律观念极为薄弱。在日常执法中发现,化妆品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特别在化妆品专营店、美容美发机构中尤为明显。据分析,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化妆品经营门槛较低,未列入前置许可,因此商家只要办理了营业执照即可开业。此外,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未对化妆品经营从业人员的文化背景进行要求,尽管《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设置的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但这也是针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并未提及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第二,化妆品经营企业,除了对特殊岗位人员要求具备专业知识外,对于其它从业人员,比起其素质更侧重于专业技能以及营销能力。像美容导师、业务督导、销售客服等岗位的人员,并未设置专业、学历等硬性要求。第三,化妆品经营的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薄弱,往往只关注经营盈利,疏于化妆品质把关。有的商家甚至为了牟利铤而走险,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经营过期化妆品的现象时有发生。
 
  化妆品进货渠道良莠不齐,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化妆品的进货渠道较多,一是从各品牌的代理商和批发商购进,有的直接从厂家购进,常见于化妆品专营店、美容美发机构等,经营者可以提供相关的资质证件。二是从淘宝、微店或者其他购物APP进行下单购买,一般多见于防晒护肤、染发美发膏等产品,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卖家店铺关闭就无法对产品进行维权。三是宾馆、酒店等场所往往是大批量购买定制的洗发水和沐浴露,有些化妆品经营者从展销会或者化妆品展台直接购买供店里顾客使用,且未索证索票,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也就无从溯源。通过日常监管发现,大部分化妆品经营企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不强,未建立健全购销台账,索取的企业资质材料不全、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范等情况普遍存在,给执法人员监管取证带来了难题。
 
  化妆品基层监管力量不足,执法水平亟待提升。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化妆品都是由卫生、工商、质监以及药监等多部门共同管辖。随着2013年机构改革,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承担了化妆品监管职责,但是监管人员依据的法律法规还沿用1989年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直到2021年1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才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化妆品监管体系。2018年机构调整,化妆品划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机构不断更替,人员不断整合和流失,使得真正了解化妆品的监管人员越来越少。很多监管人员大都是“半路出家”,对于化妆品领域非常陌生。就目前县级监管层面,化妆品监管多与药品、医疗器械同在一个股室,整个股室配置2-5人,监管人员往往身兼多职,因此,以现有的监管力量难以满足新时代化妆品的监管需求。
 
 
基层化妆品经营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规范化妆品准入门槛尺度。简政放权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要从监管的实际出发,第一,涉及经营特殊化妆品(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等产品)、儿童化妆品时,可以考虑在审批部门进行备案管理,与经营普通化妆品加以区分。第二,涉及化妆品批发零售、美容美发服务等经营范围审批时,审批部门应当详细告知化妆品经营管理要求及法律法规,与经营者签订化妆品诚信经营承诺书,明确经营者责任,督促其重视化妆品安全问题,让消费者权益得到实实在在的保障。第三,监管部门应当摸清辖区内化妆品经营者数量,按照风险等级管理进行分类,实施以“双随机”和重点监管相结合,对美容美发店、母婴用品店等实行重点监管,对化妆品专营店、商场超市、宾馆酒店等实行日常监管,对个体小商户等做到随机抽查,进一步理顺监管职责。
 
  加大化妆品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条例》对化妆品监管进行了全面的完善,其中,第五章法律责任设置了18个处罚条款,其中10个条款设立了“罚款”的财产罚,并大幅度提高了处罚幅度,对严重违法行为最高可处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因此,执法人员应当用好执法“利器”,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监督检查,一是查看商家是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是否建立购销台账,是否存在化妆品相关资质证明、合格证书或者进口检验检疫证明等。《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一文再次强调,“对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的化妆品经营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其免除行政处罚。”二是检查产品标示标签。重点检查化妆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是否注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成分、净含量、生产许可证编号及使用期限;特殊化妆品是否注明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是否有中文标识,是否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制造者名称、地址、在华代理商名称和地址以及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等等。三是检查商家的经营行为。是否经营未备案或者未注册的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是否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化妆品安全知识宣传力度。监管部门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5.25国际爱肤日”等节日为契机,举办化妆品科普宣传活动,通过设立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社会群众普及安全用妆知识;以《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的颁布实施为契机,组织开展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向儿童、青少年和群众普及儿童化妆品安全小常识,识别“小金盾”标志等等。此外,还可尝试推进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化建设,以“1+5+N”,(1: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5:五类化妆品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综合型超市、化妆品专营店、美容美甲店、理发美发店和宾馆酒店;N:多家化妆品诚信经营单位)化妆品生产经营试点单位为依托,树立典型,进而营造和谐的化妆品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用妆安全。
 
 
  监管人员加强法律学习深度。法律法规是开展市场监管工作、依法行使职权的依据和规范。要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守法律、讲程序、重规则,就必须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一是坚持“以案说法”的活动。通过讲授化妆品典型案例,从执法办案程序到法律文书制作,突出实用性,领会和掌握化妆品的办案要点,让监管更有“法治”。二是尝试“现场执法”的教学。通过对典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现场观摩,站在化妆品经营者的角度、消费者的角度、办案人员的角度谈心得谈体会,了解化妆品市场及监管形势,突出实际性,让监管更有“柔性”。三是组织“法律知识”的考核。通过学习《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定期进行闭卷测试,强化知识理解,突出实操性,让监管更有“底气”。作为基层执法人员,要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化妆品监管工作的新要求。
 
  综上,为规范基层化妆品经营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妆安全,基层监管部门一方面要按照国家、省市药监部门的各项决策部署,压实监管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加大执法力度,充实人才队伍,重视和利用好数字技术及互联网平台,推进化妆品安全的“智慧监管”;另一方面,也应充分挖掘本地资源,精准对接企业需求,上门做好服务工作,积极探索化妆品示范化单位建设,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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